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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洋中心牵头编制的《海洋倾倒区选划技术导则》9月1日起实施

发布时间:2026-09-01  |  来源:国家海洋环境监测中心

由海洋中心牵头起草的《海洋倾倒区选划技术导则》(HJ 1481—2026)近日经生态环境部批准,自2026年9月1日起实施。为海洋倾倒区选划工作提供科学、规范、可操作的技术依据,标志着我国海洋倾废管理向精细化、标准化方向又迈出重要一步。 

本标准旨在贯彻《中华人民共和国生态环境法典》有关规定,按照科学、合理、经济、安全的原则选划海洋倾倒区,防治海洋环境污染,合理利用海洋空间,降低倾倒活动对海洋生态环境的影响及对其他海洋功能的干扰。标准明确了海洋倾倒区选划的一般规定、工作程序、内容、技术方法和要求,适用于我国管辖海域内疏浚物、惰性无机地质材料、渔业废料的海洋倾倒区选划工作。 

标准要求倾倒区选划工作严格落实国土空间规划、海岸带专项规划和生态环境分区管控要求,符合全国海洋倾倒区规划,为倾倒区设“边界”;充分论证倾倒活动对海洋倾倒区及其邻近海洋生态敏感区、海上交通功能区域、海底电(光)缆等的影响,确保对海洋生态环境的影响暂时、可接受、可恢复,为倾倒区明“底线”;按照“容量导向”选划思路,提出海洋倾倒区容量评估方法,规定倾倒区容量评估的基本原则、敏感目标识别以及日倾倒容量和年倾倒容量评估要求,为倾倒区定“限额”。 

需要特别指出,海洋倾倒废弃物与海洋垃圾是两个截然不同的概念,二者在来源、性质、计量单位和管理方式上均不相同,不可混为一谈。根据《〈防止倾倒废物及其他物质污染海洋的公约〉1996年议定书》,海洋倾倒是指从船舶、航空器、平台或其他海上人工构造物将废物或其他物质在海洋中作的任何故意处置,可以向海洋倾倒的废弃物只有疏浚物、渔业废料、惰性无机地质材料、天然有机物、岛上建筑物料、船舶平台、用于海底地质封存的二氧化碳等7类,且须经严格审查评估。海洋垃圾则是指海洋和海岸环境中具持久性的、人造的或经加工的固体废物,如塑料袋、塑料瓶、饮料罐、渔网等,长期存在会威胁海洋生物、破坏滨海景观,属于重点治理对象,不允许倾倒入海。 

《海洋倾倒区选划技术导则》的发布实施,将在满足沿海港口航道等建设需求的同时,最大限度降低倾倒活动对海洋生态环境的影响,助力美丽海湾建设和海洋经济高质量发展,也为我国履行国际海洋环境保护义务提供坚实的制度与技术保障。(倾废监管室 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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