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布2023年海洋生态环境监测实验室能力考核计划的通知
沿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生态环境监测中心、浙江省海洋生态环境监测中心、福建省近岸海域环境监测站、广西壮族自治区海洋环境监测中心站、各流域海域监测中心及各有关实验室:
为贯彻落实《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提高海洋生态环境监测单位和人员监测技术水平,保证监测数据质量,根据《海洋生态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办法》(海环监〔2021〕119号)相关要求,国家海洋环境监测中心将组织开展2023年海洋生态环境监测实验室能力考核,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考核对象
考核对象分为必考对象和自愿报名两类。
必考对象为2023年承担国控点位海水水质监测和典型海洋生态系统健康状况监测任务的单位,根据所承担监测任务航次和监测项目,参加相应各期实验室能力考核。承担第三次海洋污染基线调查任务的单位参与有关项目的实验室能力考核。如有特殊原因不能参加考核,应提前发函予以说明。
其他单位自愿报名参加,鼓励社会化检测单位积极报名参加。
二、考核项目及时间安排
2023年度计划开展三期实验室能力考核,分别于春、夏、秋季航次监测任务和第三次海洋污染基线调查任务实施前开展。
三期考核内容均包括:海水中亚硝酸盐氮、硝酸盐氮、氨氮、活性磷酸盐、硅酸盐、汞、总铬、锌、铜、铅、镉、油类。
第二期考核内容增加:海水中微塑料、浮游动物、浮游植物和大型底栖生物等;沉积物中汞、铜、铅、镉、有机氯农药、多氯联苯、多环芳烃等;大气干沉降中铜、铅、镉,大气湿沉降中亚硝酸盐氮、硝酸盐氮、氨氮等。新污染物其他指标的能力考核另行通知。
具体组织安排以当期考核通知为准。
三、组织形式
能力考核将通过“海洋生态环境监测能力考核系统”(https://192.168.1.159:20080/GHKHSYSTEM/login)及线下相结合形式进行。
四、结果应用
国家海洋环境监测中心发布海洋生态环境监测考核结果,第三次海洋污染基线调查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布调查能力考核结果,并向获得满意结果的单位和个人发放证书。
初测结果不满意的必考单位在整改后须参加一次补测。自愿报名单位初测结果不满意的可自愿参加一次补测。补测后结果仍不满意或未参加补测的,视为本次能力考核结果不满意。
参加考核的单位不得提供虚假信息,如有弄虚作假行为,一经查实,证书作废,有关情况将报送相关主管部门。
五、联系方式
请届时登陆国家海洋环境监测中心网站关注各期考核通知。
联系人:于 锐(考核报名、结果上报)0411-84783517
王艳洁(化学样品发放、评价)0411-84782633
王海宁(生物样品发放、评价)0411-84783716
请各省级中心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区内相关监测单位。
国家海洋环境监测中心
2023年2月27日
附件:通知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