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促进学术交流合作,提高科技创新能力与水平,吸引国内外高水平科技人员和青年学者利用生态环境部海洋生态环境整治修复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的科研条件开展合作研究,本着“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原则,设立生态环境部海洋生态环境整治修复重点实验室开放研究课题基金(以下简称开放基金)。
第二条 所有从事生态环境保护科学研究的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企事业部门及其它机构的科技工作者均可申请开放基金。
第二章 基金申请
第三条 实验室每年公布一次《生态环境部海洋生态环境整治修复重点实验室开放研究基金指南》(以下简称《指南》),资助类别、资助方向和资助强度以当年发布的指南内容为准。
第四条 自指南公布之日开始,申请受理时间为1个月。申请人在实验室开放基金申请指南范围内提出申请,填写《生态环境部海洋生态环境整治修复重点实验室开放研究课题申请书》(一式三份),加盖所在单位公章后寄送至本实验室(详见当年申请指南)。
第五条 开放基金分为重点项目和一般项目,研究年限一般为二年。
第六条 申请人应至少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博士、硕士学位,在读研究生不得作为申请人。不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重点项目申请人,须有两名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同行专家推荐;项目组成员不能做推荐者。
第七条 申请人当年只能申请1项开放基金,且在研基金项目一般不超过3项。对于已获本实验室开放研究课题基金资助的负责人,原则上不予再次资助,除非项目成果或论文被评为优秀。
第三章 基金评审
第八条 实验室负责基金项目的初审。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受理:
1.申请书填写不合要求,申报材料不齐全;
2.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申请的;
3.不符合年度开放研究课题申请指南资助范围的。
第九条 初审通过后,选择两名及以上相关领域内有较深学术造诣和实际工作经验的专家进行书面审查。
1.评审专家对项目申请应当从科学价值、创新性、社会影响以及研究方案的可行性等方面进行独立判断和评价,给出资助意见;
2.评审专家不能评审同一单位的申请书。
第十条 经审查合格后的项目提交学术委员会终审。学术委员会根据客观公正、择优资助的原则,通过无记名的投票方式确定本年度资助项目和资助金额。
第十一条 通过终审的项目,由实验室主任批准后立项,并通知申请人及其所在单位。
第十二条 项目负责人在收到立项通知后,15日内提交科研任务合同书,经审核批准后正式立项实施。
第四章 实施与管理
第十三条 实验室为开放基金承担人员来实验室开展相关合作研究提供有利的工作条件。
第十四条 项目执行期间,重点项目负责人需到实验室开展短期学术交流工作(两周以上,一个月以内)。
第十五条 开放基金课题资助的项目负责人,在接到书面资助通知后需向重点实验室提交研究计划,并在项目执行期间提交年度进展报告。重点实验室指定1名固定研究人员专门负责跟踪项目研究进展,如发现原研究计划不能实现,经重点实验室主任批准,有权调整、暂停或取消资助项目。
第十六条 资助项目结题后,须向重点实验室提交下列资料,由重点实验室统一归档:
(1)资助项目研究计划;
(2)资助项目结题报告;
(3)发表的学术论文或研究报告;
(4)研究工作中的原始技术档案、数据记录、图纸、底片和资料等原件或复印件,并提供目录清单。
第十七条 重点实验室每两年对资助项目成果及论文开展一次评优活动。对评为优秀的项目负责人,颁发奖励证书,并可优先资助再次申请重点实验室开放基金。
第十八条 实验室开放基金资助项目的研究成果归实验室和研究者所在单位共享,专著、研究论文和报告须标注为“生态环境部海洋生态环境整治修复重点实验室基金资助”,且实验室为第一完成单位(标注字样:生态环境部海洋生态环境整治修复重点实验室,State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Key Laboratory of Marine Ecosystem Restoration),复印件报送实验室备案;如申请专利,专利权归申请人及所在单位所有,如有实验室固定人员参与,国家海洋环境监测中心应同为专利所有人。
第十九条 开放基金经费按照有关科技经费的管理规定统一分项建帐,单独核算,专款专用。凡不按上述规定执行者,实验室有权追回项目经费。
第二十条 实验室在收到加盖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公章的研究计划后划拨经费。
第二十一条 开放研究课题经费按照有关科技经费的管理规定统一分项建帐,单独核算,专款专用。凡不按上述规定执行者,实验室有权追回项目经费。
第二十二条 自带经费到实验室完成的研究项目,其研究成果归申请人所在单位所有,但在成果鉴定、报奖以及发表论文时应注明“本项目研究工作生态环境部海洋生态环境整治修复重点实验室完成”。
第二十三条 开放研究课题经费支出范围包括:
1.与资助的开放课题研究直接相关的科研费用,主要包括:材料费、加工费、试验费、计算费、印刷费、专用小型仪器购置费、仪器设备租用费等;
2.学术活动费,主要包括由开放基金资助的论文发表有关费用、国内外学术会议费用;
3.研究人员的津贴及雇用临时工费用;
4.使用实验室内部公共设施应交纳的维护费、折旧费;
5.水、电、管理费等;
6.其他应支付的费用。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如果发现有弄虚作假、抄袭等学术腐败行为,取消今后开放研究课题基金申请的资格,实验室有权追回所资助的经费。如果对实验室的声誉造成损害,实验室有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力。
第二十五条 本管理办法如与上级部门发布的规定相抵触,以上级部门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六条 本试行办法的解释权属于实验室学术委员会,本管理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