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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案说纪——挪用资金被判刑

发布时间:2023-11-13  |  来源:中国纪检监察报

孙某原为江苏省江阴市某农贸市场管理人员,长期负责农贸市场内收取商铺租金、摊位费和水电费等工作。

2016年1月,孙某的妹妹因生意上资金周转困难,于是找孙某借钱以渡过难关。孙某自身经济状况并不足以担负其妹妹的资金需求,于是她将目光转向了手上管理的集体资金。抱着侥幸心理,孙某将2.4万余元集体资金借给了妹妹。不到1个月,其妹妹就如数奉还,且这一行为并未被人发现,这让孙某更加大胆地挪用资金。2016年至2022年4月,孙某共计挪用资金65万余元。

2022年5月,江阴市委巡察组巡察时发现孙某挪用资金问题。此外,孙某还涉嫌职务侵占犯罪。2022年6月,江阴市纪委监委对孙某立案审查调查。2022年7月,孙某被开除党籍、解除劳动合同。2022年11月,孙某因犯挪用资金罪、职务侵占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二万元。

《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二十七条 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贪污贿赂、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权力寻租、利益输送、徇私舞弊、浪费国家资财等违反法律涉嫌犯罪行为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二条 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本单位资金归个人使用或者借贷给他人,数额较大、超过三个月未还的,或者虽未超过三个月,但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进行非法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挪用本单位资金数额巨大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数额特别巨大的,处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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