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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需加快制修订养殖尾水排放标准,助力水产养殖绿色健康发展

发布时间:2023-08-01  |  来源:中国环境

随着水产养殖业快速发展,水产养殖污染防治的重要性日益凸显。今年,生态环境部发布了《地方水产养殖业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制订技术导则》(HJ 1217-2023),指导和规范地方水产养殖业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制修订工作,促进水产养殖业绿色发展。

《导则》的发布实施,有助于地方加快制修订养殖尾水排放标准,助力水产养殖绿色健康发展。 

地方为何要加快制修订养殖尾水排放标准?

据调研,目前,地方层面均普遍缺乏强制性养殖尾水排放标准。以环渤海地区水产养殖为例,养殖尾水污染防治仍存在排放标准缺位、监管乏力和阶段性污染突出等问题,养殖尾水的无序排放无疑加剧了渤海入海河流总氮浓度的反弹。

养殖尾水污染排放缺标。环渤海三省一市,除辽宁省于2021年发布实施《辽宁省海水养殖尾水控制标准》外,剩余省(直辖市)尚无养殖尾水排放相关标准。原农业部2007年颁布的《海水养殖水排放标准》(SC/T 9103-2007)只是推荐性标准,天津市对海水养殖污染监管主要依据《污水综合排放标准》进行,在实际监管工作中仅对COD一项指标进行了监管,相关违法行为处罚缺少具体依据。

有关部门仍需加强监管。养殖尾水排放企业监测率严重不足,河北省相关城市仅对少数养殖尾水排放情况进行了监管,天津市池塘海水养殖尾水排放更是近乎处于监管空白状态。部分安装了尾水处理设施的养殖企业,存在尾水偷排、超标排放现象。由于养殖尾水阶段性排放隐蔽性强等原因,地方生态环境部门还需加强对这些违法排污行为的查处力度。

养殖尾水阶段性污染突出。监测显示,每到养殖的清池阶段和养殖结束尾水集中排放时段,养殖区域相应河道断面COD、氨氮浓度明显高于其他时段。

制修订养殖尾水排放标准建立应怎么落实?

深入开展水产养殖相关调研,为标准制修订提供有力依据。水产养殖标准的制修订离不开调查研究。通过调查研究掌握水产养殖行业的治理现状和受纳水体的环境质量状况,深入分析标准制修订过程中的难点、堵点和淤点问题。针对尾水治理难点问题,积极引导和大力支持现代工业养殖技术,特别是在养殖装备、过程管理和末端治理等重点环节深入开展研究,努力实现尾水处理环节技术高效性和标准化。

坚持生态优先、适用可行的原则,破解养殖尾水标准制修订难题。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和山东省生态环境厅曾于2019年分别对《海水养殖尾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征求意见稿)》地方标准征求意见,其中,天津市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甚至修改后再次进行了意见征求,但鉴于企业及有关部门普遍反映过于严格,很多指标难以达到等多种原因,该标准最终并未颁布实施。所以,随着《导则》的颁布实施,在坚持生态优先的同时,还需兼顾适用可行的原则,循序渐进地提出管控要求。

分类分区分级制修订养殖尾水污染治理要求,完善养殖监管依据。注重分析养殖污染物的源头、污染机理和重点污染环节,分析区域差异性,结合具体区域养殖品种、养殖模式的治理方案和防治措施,加快研究出台养殖尾水排放标准,为高效监测和监管提供有力支撑。明晰监测和实施监督的要求,督促监管部门和养殖企业强化养殖尾水排放监测。通过加强养殖污染执法监管,促使养殖企业履行污染防治的主体责任,助力水产养殖绿色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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