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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快推进地方水产养殖污染防治标准制订——专家解读《地方水产养殖业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制订技术导则》

发布时间:2023-05-18  |  来源:中国环境报

◆中国环境报记者文雯

生态环境部近日发布了《地方水产养殖业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制订技术导则》(HJ 1217-2023)(以下简称《导则》),为全国各地相关标准的编制和水产养殖污染防治提供重要基础支撑。

记者日前专访了牵头编制《导则》的项目负责人——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生态环境部环境标准研究所副所长王海燕研究员。

中国环境报:按照相关文件要求,沿海各省(区、市)应在2023年底前出台地方海水养殖尾水排放相关标准 ,《导则》在这一背景下出台,有何重要意义?

王海燕:水产养殖作为重要的农业面源之一,其污染防治工作受到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已成为我国更全面、更深入加强污染防治工作的重要领域,亟需相关标准予以支撑。《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深入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意见》要求规范工厂化水产养殖尾水排污口设置,在水产养殖主产区推进养殖尾水治理。

基于水产养殖业产排污和环境影响差异较大的特点,各地适于以因地制宜出台地方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的方式进行管控。目前,仅江苏、湖南等个别省份制定了针对封闭式水产养殖的强制性尾水排放标准。

为推进水产养殖污染治理,生态环境部和农业农村部联合印发《农业面源污染治理与监督指导实施方案(试行)》,提出指导各地制定水产养殖尾水排放等标准;联合发布《关于加强海水养殖生态环境监管的意见》,要求沿海各省(区、市)按照地方水产养殖业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制订技术导则要求,在2023年底前出台地方海水养殖尾水排放相关标准。

为此,生态环境部组织制定了《导则》,用于指导和规范各地更科学、精准、规范地制订相关地方污染物排放标准,由中国环境科学研究院(生态环境部环境标准研究所)、生态环境部华南环境科学研究所、国家海洋环境监测中心等相关单位联合编制。

《导则》的发布实施是推进水产养殖业绿色发展的重要举措,有助于因地制宜推进水产养殖水污染防治工作、健全水产养殖环境治理监管标准体系、促进产业绿色发展。

《导则》将指导和推动全国各地水产养殖业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的制订出台,支撑水生态环境质量改善。如湖南地方标准实施后,湖南省水产养殖总磷年减排量可达425吨;执行一级排放标准的水域,总氮可减排33%。又如江苏地方标准实施后,悬浮物、高锰酸盐指数、总磷、总氮4项污染物降幅明显,分别可达到54.9%、 61.7%、56.6%、43.9%。

中国环境报:《导则》有哪些突出亮点需地方加强关注?

王海燕:《导则》主要有以下4个亮点:一是明确了地方水产养殖业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制订应遵循生态优先、综合施策、分类分级、适用可行的基本原则,围绕地方水生态环境质量改善目标,明确管控对象,基于全过程污染防治的理念,推进生态养殖,提出合理可行的控制要求,减少水产养殖尾水对水生态环境质量的影响。

二是规范地方水产养殖业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制订的技术程序和要求。《导则》列明了地方标准制订应开展的技术工作,包括地方水产养殖业调查、受纳水体水环境质量状况与流域/海域环境特征污染物调查、标准分类分区分级排放控制要求设置、监测与实施监督要求确定、标准实施的环境效益与技术经济分析、标准文本与编制说明编写等。

三是指导地方对水产养殖污染物排放实施分类、分区、分级管控。《导则》提出地方应基于当地水环境质量改善需求,针对不同的水产养殖类型(海水养殖、淡水养殖;封闭式养殖、开放式养殖;池塘养殖、工厂化养殖;鱼类养殖、贝类养殖等)分别明确管控方式,包括制订尾水排放标准或采用污染管控措施等。

地方对封闭式水产养殖提出尾水排放限值时,宜根据环境功能目标和环境质量改善需求对受纳水体进行分区。一般来说,可将环境功能目标要求较高的受纳水体或水质不达标受纳水体作为重点保护水域,其他受纳水体作为一般水域,并对排向不同水域的水产养殖尾水规定执行不同级别的排放限值。

四是提出尾水排放控制项目和排放限值确定的指导性要求。《导则》根据水产养殖业产排污特征和对水环境的影响,将悬浮物、pH值、化学需氧量、总磷、总氮等5项指标作为尾水排放标准必选的基本控制项目,地方还可选择将生化需氧量(BOD5)、氨氮(排入淡水环境)、无机氮和活性磷酸盐(排入海水环境)、色臭味等感官指标,重金属、抗生素等指标,以及地方水环境质量改善需要控制的其他指标作为尾水管控项目。

《导则》区分了直接排放、间接排放及不同级别的排放控制,规定了尾水排放限值的确定方法,地方还可规定单位产品基准排水量要求。针对采取尾水集中处理的连片池塘,应将专门处理水产养殖尾水(不含其他污水)的集中处理设施也纳入地方排放标准的适用范围,向其排放尾水的池塘则执行间接排放控制要求。

此外,地方应保障标准监管执法的可行性,为此,规定地方标准应明确限值含义、监测要求和超标判定方法等内容。

中国环境报:我国水产养殖污染防治起步较晚,《导则》在制订过程中遇到过哪些困难?编制组是如何解决这些问题的?

王海燕:我国水产养殖产排污分析和污染防治技术信息少,特别是关于处理效果和经济成本的数据缺乏,实际案例也较少。

在编制过程中,还需考虑如何指导地方对水产养殖污染防治实施系统谋划、精准治污;如何规范水产养殖尾水排放标准的监测、超标统计等关键内容要求,以上都是制订过程中的难点。

为解决上述问题,提高《导则》的行业针对性,编制组加强实地调研。编制组赴江苏、浙江、广东、海南、湖南、辽宁、天津、山东等10余个省份,调研了封闭式、开放式的淡水和海水养殖及尾水处理设施,涉及鱼、虾、蟹、育苗等各类品种,并与地方生态环境、农业部门、养殖单位及尾水治理单位专家座谈,必要的开展实际测试分析。

为强化行业指导性,《导则》对水产养殖的生产过程和产排污环节予以介绍;此外,设置附录A,列出不同养殖方式的生产过程和产排污环节;设置附录B,列出尾水常用处理技术。

编制组基于已出台标准的调研分析,指导地方根据排放去向(分区)、养殖类型和规模(分类),提出不同的管控要求(分级)。

排向不同水域的水产养殖尾水,可要求分别执行不同级别的排放限值。排入重点保护水域的执行相对较严的一级排放限值,排入一般水域的执行二级排放限值。

值得注意的是,地方可根据需要,自行确定水域分区和排放限值分级设计。对于未明确环境功能的受纳水体,水产养殖尾水可参照执行排入一般水域要求的排放限值,或者仅规定污染管控措施要求。

此外,鉴于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的强制性,为加强地方标准的环境监测执法可行性,《导则》强化了标准核心要素方面的规范性要求。针对排放限值含义、排放监控点位设置和监测要求、超标判定等,对地方标准提出要求和指导。

中国环境报:与以往出台的水产养殖方面相关规定相比,《导则》有哪些不同之处?

王海燕:从标准类别看,《导则》作为生态环境基础标准,本身并不直接规定管控要求。《导则》的主要作用是指导地方水产养殖业水污染物排放控制标准的制订,明确地方标准制订的基本原则、技术要点和制订要求,使标准编制更规范、要求科学合理、管控精准可行。

适用范围更全面,《导则》适用于各类水产养殖污染防治,包括封闭式水产养殖、淡水或海水养殖,以及某一特定品种的水产养殖污染防治。

从规定内容看,《导则》规定了地方标准管控项目和排放限值的确定方法,明确了应管控的基本项目和可管控的选择项目,指导地方结合质量改善需要和技术经济可行性,合理确定排放限值。在地方标准的管控对象、监测和超标判定等方面作出规范性要求,使强制性标准落地可行。

中国环境报:为充分发挥《导则》作用,严格推进水产养殖污染防治工作落地落实,下一步应重点做好哪些工作?

王海燕: 一是做好《导则》解读宣贯工作。对地方生态环境部门、地方标准编制人员及水产养殖单位开展宣贯培训。

二是要加快推进地方水产养殖污染防治标准的制订工作。相关地方,特别是水产养殖主产区,应按照《导则》积极开展地方编制工作。

通过深入调研,结合各地水环境质量改善需求,统筹明确适用的水产养殖污染防治模式和举措,标准发布后应依法备案。

三是加强水产养殖污染防治监管体系建设,强化排污口规范化管理和排放监测,及时掌握水产养殖业污染防治和尾水排放等情况。

四是加大水产养殖污染防治的投入力度,开展水产养殖业污染防治试点,推动行业污染防治技术和管理水平提升。

下一步,生态环境部环境标准研究所将联合相关单位,进一步开展水产养殖业污染防治模式评估、污染防治技术筛选以及相关技术、设备选择与运行维护等工作,为水产养殖污染治理提供有力技术支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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