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将推行沿海滩涂“滩长制”
日前,浙江省海洋与渔业局发布了《关于在全省沿海实施“滩长制”的若干意见》(征求意见稿)。浙江计划到2017年底前,实现全省海滩“滩长制”全覆盖。到2020年,全面建成分工明确、责任到位、监管严格、协作有序、运行高效的长效管理机制,助力海洋渔业可持续发展。
意见指出,浙江将坚持生态优先、标本兼治、联动治理、监督考核的原则,以保护海洋资源、保护海洋生态、保护海洋环境、整治修复岸线为主要任务,按照属地管理、条块结合、分片包干的工作要求,在全省沿海全面实施“滩长制”,努力实现沿海滩涂基本不见地笼网和滩涂串网等违禁渔具,入海排污口稳定达标排放,非法“造、修、拆”船舶、农药清滩、“三无”渔船停泊等现象基本杜绝,岸线修复整治实质性启动,滩面污染源整治取得明显成效。
意见明确了“滩长制”工作的组织体系和职责分工。“滩长制”工作由浙江渔场修复振兴暨“一打三整治”协调小组统一组织实施推进,设区市政府统筹安排全市海滩综合整治和保护管理工作,包括海洋资源保护、海滩使用管理、海滩污染防治、近岸海水水质保护、海岸线管理与整治修复等,组织制订总体方案。县(市、区)、乡镇(街道)政府是海滩综合整治和保护管理的责任主体。县、乡两级滩长是相应责任海滩治理和保护的直接责任人,要切实履行“管、治、保”三位一体的职责,负责组织领导责任海滩的治理和保护工作。
根据意见,浙江将全面取缔海滩违禁渔具、“三无”渔船,加强入海排污口和农药清滩行为监管和非法占用海滩、非法修、造、拆船舶监管,分级落实辖区海滩入海排污口的排查和建档报送、农药清滩行为巡查等责任,以及辖区海滩非法占用海滩、非法修、造、拆船舶的巡查、监管、查处责任,同时加强岸线管理和整治修复,严格海岸线空间管控,实施海岸线巡查监管,落实岸线分类管理要求。
浙江将从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工作机制、强化考核问责、加强宣传监督等方面,为“滩长制”工作提供有力的保障措施。意见要求,沿海各市、县(区)党委、政府要把推行“滩长制”作为一项重要工作,明确工作责任,落实经费保障,加快工作进度;各级滩长要按规定填写巡查日志,建立健全滩长巡查与相关主管部门日常监督检查的互动机制;各级“一打三整治”协调办要将“滩长制”工作列入年度考核内容,组织开展“滩长制”实施情况抽查、核查、督察;各地要进一步做好宣传舆论引导,接受社会监督,提高全社会对海滩保护的责任意识和参与意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