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出台海洋生态红线区管理规定
中国海洋报讯 近日,天津市出台《海洋生态红线区管理规定》,将海洋生态红线区分为禁止开发区和限制开发区两类。其中,禁止开发区内禁止一切工程建设活动,以保住海洋生态底线,推进美丽天津建设。
据天津市海洋局有关负责人介绍,该市海洋生态红线区是指市政府批准的《天津市海洋生态红线区报告》中划定的海洋特别保护区、重要渔业海域、重要滨海湿地、滨海休闲娱乐区、自然岸线等5类区域,包括219.79平方公里海域和18.63公里岸线。
根据《规定》,海洋生态红线区内应严格控制区域及周边的入海污染物排放,规范海洋生态红线区内渔业养殖与捕捞行为,加强对船舶污染、海堤工程建设、河口治理等活动的管理与监控;应加强滨海湿地、淤泥质海岸、海岛等生态系统的保护与修复,开展自然岸线整治修复。
海洋特别保护区的重点保护区为禁止开发区,禁止实施一切与保护无关的工程建设活动;海洋特别保护区的生态与资源恢复区和适度利用区为限制开发区,开发活动具体执行海洋特别保护区管理的相关制度。重要渔业海域为限制开发区,禁止围填海、截断洄游通道等开发活动,重要渔业资源的产卵育幼期禁止进行水下爆破和施工。重要滨海湿地为限制开发区,禁止围填海、矿产资源开发及其他城市建设开发项目等改变海域自然属性、破坏湿地生态功能的开发活动。滨海休闲娱乐区为限制开发区,禁止从事可能改变或影响滨海旅游的开发建设活动,禁止可能造成现有海岛生态系统破坏及自然地形、地貌改变的围填海、实体坝连岛、采挖海砂等开发建设活动,其他开发建设活动应当经科学论证、合理规划,按照经批准的规划有序进行。自然岸线为限制开发区,禁止围填海、倾倒废弃物等可能改变或影响海滩自然属性的开发建设活动。
《规定》要求,海洋生态红线区经划定后,原则上不允许调整范围,不得减少海洋生态红线区内的海洋自然岸线长度。天津市海洋局、市环保局等相关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海洋生态红线区保护和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