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无居民海岛保护条例》即将施行
确保无居民海岛合理开发利用 明确四类海岛禁止开发
中国海洋报讯(记者 兰圣伟 通讯员 黄已芹)近日,广西壮族自治区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表决通过《广西壮族自治区无居民海岛保护条例》(以下简称《条例》)。作为全国首部保护无居民海岛的地方性法规,《条例》对如何申请使用无居民岛屿、无居民海岛的开发利用等问题进行了规范,将于2017年2月1日正式施行。
据广西壮族自治区海洋局有关负责人介绍,广西拥有646个海岛,其中有居民海岛14个,无居民海岛632个。随着海洋经济快速发展,海岛的开发建设速度不断加快,海岛资源供需等矛盾日益凸显。
《条例》强调,沿海县级以上政府应将无居民海岛保护和合理使用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加强无居民海岛的保护和管理,保护无居民海岛及其周边海域的生态系统,确保无居民海岛的合理开发与可持续利用。
《条例》明确,单位和个人使用无居民海岛时,可通过申请批准或者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使用权,无居民海岛使用权最长期限不得超过50年。经批准使用的无居民海岛,其使用权人自取得无居民海岛使用权登记之日起连续2年闲置未开发利用的,由沿海设区的市、县级政府海洋主管部门责令开发利用;连续3年闲置无正当理由未开发利用的,经自治区政府批准后,由沿海设区的市、县级政府收回无居民海岛使用权。
《条例》规定,使用无居民海岛要采取相应的生态保护措施。生态系统极端脆弱、具有独特生态系统、开发可能阻断野生动物迁徙、开发可能影响周边海洋生态安全等4类海岛禁止开发。无居民海岛使用权人开发用岛要按照规定限制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与自然岸线的距离,并在无居民海岛使用权期限届满之日起6个月内,拆除可能造成无居民海岛地形地貌、自然资源、生态环境破坏的用岛设施和构筑物。
《条例》同时规定,不得破坏、损毁依法设置的军事设施、界碑、地名标志、助航导航、测量、通信、气象观测、海洋监测和地震监测等公共设施,不得妨碍公共设施的正常使用。
上述负责人表示,《条例》是广西全面贯彻落实《海岛保护法》的重要举措,填补了广西无居民海岛立法的空白。《条例》的实施将进一步加强广西无居民海岛及其周边海域生态系统的保护,规范无居民海岛的使用管理,维护无居民海岛的开发利用秩序,保障无居民海岛使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无居民海岛的经济可持续发展,推动广西海洋经济健康有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