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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海洋管理第二部地方性法规—《广西壮族自治区海域使用管理条例》通过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审议

发布时间:2015-12-11  |  来源:本站编辑
刚刚闭幕的自治区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表决通过了《广西壮族自治区海域使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将于2016年3月1日起施行。条例共六章四十五条,包括了海洋功能区划、海域使用权的取得、海域使用与保护以及法律责任等方面的内容。该条例的出台是近年来我区高度重视海域使用管理立法工作所取得的又一重要成果,体现了我区贯彻落实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全会精神,标志着我区海域使用管理工作将进入一个新阶段,依法治海、用海、兴海,促进海洋经济的健康快速发展,实现海洋经济强区战略。这是自治区海洋局2011年独立组建以来,制定出台的第二部海洋地方性法规。 我区管辖的海域拥有丰富的海洋生物资源、滨海旅游资源、海洋油气及矿产资源、海岛资源。近年来,随着我区沿海港口码头、滨海旅游、油气开采、临海工业等开发活动日趋频繁,海洋开发密度和强度在持续加大,我区海域使用管理中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由于国家的海域法的一些规定比较原则,操作性不够强,现行的自治区办法跟不上海洋经济发展新形势的要求,因而制定一部符合广西海域使用管理实际情况和需要的地方性法规十分必要。 2013年自治区海洋局着手条例的起草工作,经过自治区法制办广泛征求意见和修改,自治区人民政府于2014年11月召开常务会会议审议通过了条例草案,并于2015年1月提请自治区人大常委会审议。自治区人大常委会于今年5月、9月对条例草案进行了第一次、第二次审议,刚刚闭幕的常委会会议进行了第三次审议。在常委会审议过程中,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根据审议意见,法制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先后赴北海市、防城港市、钦州市开展调研,召开有当地人大常委会、人大代表、政府有关部门、沿海乡镇以及相关用海单位和个人参加的立法座谈会征询意见;先后赴浙江省、山东省、海南省、福建省考察学习;委托广西大学法学院进行专题论证;相关资料刊登在广西人大网站,向社会各界公开征求意见和建议;发函自治区国土资源、水利、渔业等17个相关部门以及钦州、北海、防城港市人民政府征求意见;分别召开有法学专家、行业专家和部门代表参加的论证会。就草案有关问题多次与起草部门自治区海洋局进行了研究和沟通。经过反复修改完善的条例草案,在12月10下午的常委会会议上表决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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