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渔山列岛国家级海洋生态特别保护区保护和利用管理暂行办法》正式施行
2008年8月,国家海洋局批准建立渔山列岛国家级海洋生态特别保护区,2012年12月成功挂牌国家级海洋公园。保护区建立以来,保护区的规划、建设、保护和利用工作一直处于多部门管理、职责交叉的状态。加之海岛旅游的兴起和过度的海洋捕捞,以及无约束的海钓行为、岛上农居房的随意扩建、乱建等,给渔山列岛及周边海洋生态环境和资源带来了很大的承载压力。综上原因,迫切需要制定一个刚性的、可操作的具体办法在制度上加以保障,进一步制约这些无序无度的开发和破坏行为,从而实现可持续发展的目标,更好地保护海洋生态环境和资源。
为此,根据《宁波市渔山列岛国家级海洋生态特别保护区管理办法》第十七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该县法制办会同县海洋与渔业局着手起草《渔山列岛国家级海洋生态特别保护区保护和利用管理暂行办法》。2015年8月28日,《渔山列岛国家级海洋生态特别保护区保护和利用管理暂行办法》经县政府第四十一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
《渔山列岛国家级海洋生态特别保护区保护和利用管理暂行办法》从“限建、限人、限捕、限采、限钓”五限入手,明确了具体管理要求,共分六章二十五条。
限建:保护区内农居民建房控制。保护区内建设项目须征得保护区管理局同意。保护区内建设项目的选址、布局、建设规模等,应当符合保护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
限人:上岛人数总量控制。控制初期要求,日接待游客人数不得超过500人次(不包括区内常住人口)。
限捕:捕捞渔船管控、捕捞总量控制。海洋捕捞渔船不得超过40艘、总功率不得超过15000千瓦。保护区内从事渔业捕捞活动的海洋捕捞渔船实行捕捞许可制度。
限采:贝藻类等资源实行计划采捕,限时限量限区域采捕。
限钓:海钓特许经营、海钓活动公司化管理。保护区内开展海钓活动,应当服从保护区管理局管理。控制初期要求,从事矶钓的海钓船数量不超过25艘,日接纳海钓人员不超过150人次;海钓人员每人每天海钓渔获物总量不超过15千克(单尾例外);海钓渔获物限定最低可捕标准。
《办法》的出台,“限建、限人、限捕、限采、限钓”这五限的有效管控,将有效地控制岛上的开发建设活动,有利于促进海洋生态环境与海洋渔业资源的有效保护和恢复,有利于促进国家级海洋保护区规范化管理,从而促进海洋和海岛资源可持续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