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批准实施《全国海洋经济发展规划纲要》
国务院近日发出通知,批准实施《全国海洋经济发展规划纲要》。《规划纲要》是我国政府为促进海洋经济综合发展而制定的第一个具有宏观指导性文件,这对于我国加快海洋资源的开发利用,促进沿海地区经济合理布局和产业结构调整,努力促使海洋经济各产业形成国民经济新的增长点,进而保持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快速发展、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目标有着重要意义。国务院通知要求各地对《规划纲要》要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规划纲要》作为我国第一个涉及海洋区域经济发展的宏观指导性文件,明确地提出了我国海洋经济发展的指导原则与发展目标、主要海洋产业发展方向及布局、发展各具特色的海洋经济区域、加强海洋资源与环境保护以及需采取的措施等。据了解,《规划纲要》中涉及的海洋产业包括海洋渔业、海洋交通运输、海洋石油天然气、滨海旅游、船舶工业、海盐及海洋化工、海水利用和海洋生物医药等;《规划纲要》涉及区域为我国内水、领海、毗连区、专属经济区、大陆架及中国管辖其他海域,包括我国在国际海底区域矿区。《规划纲要》的规划期限至2010年。
国务院通知指出,海洋蕴藏着丰富的生物、油气和矿产资源,发展海洋经济对于促进沿海地区经济合理布局和产业结构调整,保证我国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快速发展具有重要意义。20多年来,中国海洋经济呈现出良好快速发展的局面,其发展速度目前正以高于国民经济平均增长幅度健康成长。“九五”期间,沿海地区主要海洋产业总产值累计达到1.7万亿元,比“八五”时期翻了一番半,年均增长16.2%,高于同期国民经济增长速度。据统计,2000年主要海洋产业增加值达到2297亿元,占全国国内生产总值的2.6%。这表明,海洋经济正在逐步成为国民经济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在这种背景下,研究制定一个突出国家层次、具有宏观指导性、综合性、跨部门、跨行业的海洋经济发展规划,就显得极为必要。
根据2000年12月温家宝同志关于“海洋局要协同国家计委做好海洋经济发展规划,并监督实施”的指示精神,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土资源部、国家海洋局会同22个涉海部门、11个沿海省市自治区、5个计划单列市,经过两年多时间努力,完成了编制《全国海洋经济发展规划纲要》的工作。
《规划纲要》包含6个方面的内容,其中在第二部分中确定了我国海洋经济发展指导原则,即:坚持速度与效益统一,提高海洋经济总体发展水平;保障海洋经济可持续发展;坚持科技兴海;坚持有进有退,调整海洋经济结构;坚持突出重点,发展支柱产业;保证国防安全,坚持发展海洋经济与国防建设统筹兼顾。《规则纲要》提出了海洋经济发展的总体目标:在国民经济中所占比重进一步提高,海洋经济结构和产业布局得到优化,科技贡献率显著加大,支柱产业、新兴产业快速发展、国际竞争力进一步加强、海洋生态环境质量明显改善,逐步把我国建设成为海洋强国。《规划纲要》还确定了到2010年全国海洋经济增长目标:到2005年,海洋产业增加值占国内生产总值的4%左右;2010年达到5%以上,逐步使海洋产业成为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此外,《规划纲要》对于沿海地区海洋经济发展目标及海洋生态环境与资源保护目标作出了规划。在海洋经济区域的布局上,《规划纲要》将其分为海岸带及邻近海域、海岛及邻近海域、大陆架和专属经济区和国际海底区域。《规划纲要》提出要在理顺海洋管理体制、实施科技兴海、拓宽投融资渠道、保障可持续发展、扶持促进海岛建设等方面采取积极有效措施来加快海洋经济的发展。
国务院通知还要求沿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根据《全国海洋经济发展规划纲要》制定本地区的海洋经济发展规划,并要求国务院海洋行政主管部门“加强对地方海洋经济发展规划编制工作的指导与协调,并监督实施。”国务院通知强调:有关部门要对《规划纲要》的实施加强协调、管理与支持。(国家海洋局办公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