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国家环境保护近岸海域生态环境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开放研究课题基金的利用与管理,有序实施实验室的对外开放与交流,本着“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原则,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开放研究课题基金主要用于资助与本实验室研究方向一致的基础及应用研究,面向所有从事海洋生态环境保护科学研究的高校、科研院所和业务单位的研究人员。
第二章 申 请
第三条 实验室每年7月份在国家海洋环境监测中心网站发布开放研究课题基金年度申请指南,作为申请实验室开放研究课题基金资助项目的依据。
第四条 开放研究课题分为重点项目和一般项目,项目研究期限一般为2年,资助金额见当年申请指南。
第五条 申请人在实验室开放研究课题申请指南范围内提出申请,填写《国家环境保护近岸海域生态环境重点实验室开放研究课题申请书》(一式三份),加盖所在单位公章后寄送至本实验室(详见当年申请指南)。
第六条 如开放研究课题基金项目申请书涉密,请申请人不要通过电子邮箱发送申请书,而是通过安全方式(如递送或邮寄)提交申请书(纸质版和电子版光盘),并在申请书上注明“保密”。
第七条 申请人应至少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称或博士、硕士学位,在读研究生不得作为申请人。不具有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重点项目申请人,须有两名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同行专家推荐;项目组成员不能做推荐者。
第八条 对于已获本实验室开放研究课题基金资助的负责人,原则上不予再次资助,除非项目成果或论文被评为优秀。
第三章 评 审
第九条 实验室负责开放课题基金的申请受理工作。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受理:
1.申请书填写不合要求,申报材料不齐全;
2.未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申请的;
3.不符合年度开放研究课题申请指南资助范围的。
第十条 实验室组织同行专家对受理的项目申请进行初审:
1.评审专家对项目申请应当从科学价值、创新性、社会影响以及研究方案的可行性等方面进行独立判断和评价,给出资助意见;
2.评审专家不能评审同一单位的申请书。
第十一条 实验室聘请担任评审专家的科学技术人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较高的学术水平、敏锐的科学洞察力和较强的学术判断能力;
2.具有良好的科学道德,作风严谨,客观公正,廉洁自律;
3.有时间和精力参加评审工作。
第十二条 经初审合格后的项目提交学术委员会评审。学术委员会根据客观公正、择优资助的原则,通过无记名的投票方式确定本年度资助项目和资助金额。实验室主任签发评审结果。
第四章 实施与管理
第十三条 获得开放研究课题基金资助的项目负责人,在接到资助通知后须按时提交研究计划。项目启动后,须严格按照研究计划执行,按要求提交年度进展报告。
第十四条 实验室定期组织检查开放研究课题基金资助项目进展情况,如发现原研究计划不能实现时,有权调整、暂停或取消资助项目。
第十五条 项目一经确立,原则上不得变更。对于项目实施过程中确需变更项目负责人、项目内容、延期或终止项目的,项目负责人应提出书面申请,经实验室批准备案后方可实施。
第十六条 项目结束后1个月内,项目负责人应按照实验室的相关要求,提交项目结题报告,实验室组织验收。资助项目要求至少在SCI、EI、学报级或核心刊物上发表论文一篇,或成果具有较好的应用前景。
第十七条 项目验收结果分为优秀、通过和不通过三个等级。无故拖延项目完成期限、不能完成项目或验收结果为不通过者,取消其今后申请本实验室开放研究课题基金的资格,实验室将视其实际情况,决定是否撤销项目、追回项目经费等,并保留向申请单位和申请人追究违约责任的权利。
第十八条 项目启动后,项目组成员有责任和义务建立完整的项目档案,包括项目申请书、研究计划、结题报告、课题执行中的各类报表、各种原始实验记录、图表、数据及论文等,整理齐全后交实验室统一归档保存。
第十九条 如开放研究课题基金项目计划书、进展报告、结题报告、研究报告、评优材料等含有涉密内容,请项目负责人准备两份上述材料。一份是简化版本,不含涉密内容,可通过电子邮箱提交。另一份是详细版本,含有涉密内容,提交方式参照第六条。
第二十条 实验室开放研究课题基金资助项目取得的研究成果,由学术委员会组织评审,成果归实验室和研究人员所在单位共享(或按协议分享),成果鉴定和报奖由本实验室与研究人员所在单位共同办理。如申请专利,按专利法有关规定办理。获资助项目论文发表时,必须注明为国家环境保护近岸海域生态环境重点实验室(State 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Key Laboratory of Coastal Ecosystem)资助项目。
第二十一条 自带经费到实验室完成的研究项目,其研究成果归申请人所在单位所有,但在成果鉴定、报奖以及发表论文时应注明“本项目研究工作国家环境保护近岸海域生态环境重点实验室完成”。
第五章 经费管理
第二十二条 开放研究课题经费按照有关科技经费的管理规定统一分项建帐,单独核算,专款专用。凡不按上述规定执行者,实验室有权追回项目经费。
第二十三条 本实验室在收到加盖项目负责人所在单位公章的研究计划后划拨经费。
第二十四条 开放研究课题经费支出范围包括:
1.与资助的开放研究课题直接相关的科研费用,主要包括: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会议费、差旅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等;
2.研究人员的绩效支出;
3.使用实验室内部公共设施应交纳的维护费、折旧费;
4.水、电、管理费等;
5.其他应支付的费用。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如发现有弄虚作假、抄袭等学术腐败行为者,取消其今后开放研究课题基金申请的资格,实验室有权追回所资助的经费。如果对实验室的声誉造成损害,实验室有追究其法律责任的权力。
第二十六条 本管理办法如与上级部门发布的规定相抵触,以上级部门的规定为准。
第二十七条 本管理办法由实验室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