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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环境保护近岸海域生态环境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

发布时间:2020-09-25   |   来源:本站编辑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国家环境保护近岸海域生态环境重点实验室(以下简称实验室)的运行与管理,依据《国家海洋环境监测中心国家环境保护重点实验室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实验室依托国家海洋环境监测中心(以下简称海洋中心)进行建设和运行,以生态文明建设和生态环境保护的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为引领,开展创新型研究,解决海洋生态环境保护中的重大科技问题,促进研究成果的推广应用,为国家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和管理决策提供科学理论依据和技术支撑。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  实验室实行海洋中心领导下的主任负责制,实验室主任全面负责实验室的科学研究、学术活动、人员聘任、经费使用等管理工作。实验室副主任主要协助主任做好实验室管理工作。聘任行政及学术秘书(可兼任)各1人,负责实验室的日常工作。

第四条  实验室设立独立的学术委员会。学术委员会是实验室的学术指导机构,主要负责把握重点实验的发展目标和研究方向,审议重大学术活动和科研计划,审批开放研究课题,以及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五条  实验室实行“开放、流动、联合、竞争”的运行机制,接受海洋中心的行政领导和业务监督。

第三章  人员管理

第六条  实验室主任由海洋中心推荐,报生态环境部批准后由海洋中心聘任,每届任期3年,可以连任。

第七条  实验室人员由管理人员、聘任的学科带头人和客座人员组成。实验室固定的管理人员、研究人员和技术人员实行聘任制,应有合理的年龄和知识结构,由实验室主任提名,中心聘任,聘期为3年,可连续聘任。客座研究人员由学科带头人根据课题的实际情况,在征得实验室主任同意后聘任,报海洋中心备案。

第八条  实验室学科带头人是实验室的基础研究队伍,在各相关研究方向领域上开展研究工作。学科带头人的人数不得超过实验室可容纳研究人员总数的二分之一。学科带头人采取考核聘任制,以保证实验室研究方向和目标的不断实现,并鼓励与客座研究人员合作研究。

第九条  为保证实验室高质量地运行和开放,海洋中心对实验室学科带头人在经济待遇、职务、晋升、进修培养给予政策上的倾斜,以稳定固定研究人员队伍,达到更好地发挥学科带头人作用的目的。

第十条  凡与本实验室研究方向一致的研究人员,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都可提出申请加入本实验室,作为学科带头人:

1.主持国家级重点科研计划、自然科学基金项目;

2.省部级以上科研计划重点、重大项目的主要执行人;

3.有创意和可行性并已获资助的创新项目负责人。

第十一条  客座研究人员由海洋中心本单位和外单位两部分组成。鼓励外单位人员作为客座研究人员自带课题、经费到重点实验室从事研究工作。

第十二条  客座研究人员是实验室的重要研究力量,实验室应加强与客座研究人员联系,为客座研究人员提供良好的研究场所和周到的服务。

第十三条  实验室研究人员具有下列义务:

1. 积极组织各类项目的申报,努力争取承担各类重大科研任务,不断取得国内领先和国际先进水平的科研成果。

2. 培养高层次人才(博士生、硕士生、访问学者、有突出贡献的专家等)。

3. 以实验室的名义发表高水平的学术成果,成果由研究人员所在单位和实验室共享。

第十四条  实验室研究人员享有下列权利:

1. 使用实验室的仪器、设备具有优先权;

2. 得到工作场所的支持;

3. 以实验室的名义申报科研项目;

4. 对实验室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四章  学术委员会管理

第十五条  学术委员会成员由海洋中心从国、内外同行科学家和知名专家中遴选,人数一般为9~11人,由海洋中心聘任,每届任期3年,可以连任;其中,海洋中心职工担任学术委员的人数不超过总人数的三分之一,中青年学术委员不少于总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十六条  学术委员会职责:

1. 学术委员会负责实验室的学术决策和评审,决定实验室的研究目标、任务和研究方向;

2. 听取实验室主任工作报告,定期对实验室工作进行评估,并提出改进建议;

3. 组织项目答辩、成果评价,并向有关部门推荐优秀成果和优秀研究人员;

4. 其它相关的学术工作。

第十七条  学术委员会工作原则和方式:       

1. 学术委员会一般每年召开一次会议,必要时,主任委员可临时召集会议;

2. 学术委员会工作方式可采取全体会议或通信方式进行;

3. 充分发扬民主协商,学术委员会全体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委员出席才能形成决议;决议须经出席人数的半数以上通过。以通信方式召开的会议,须经委员人数的半数以上通过,方能形成决议;

4. 学术委员会委员还可以通过合作研究、来室讲学、短期工作、派研究生或访问学者、推荐研究人员等多种方式积极参与和支持实验室的工作,实验室为之创造条件、提供方便;

5. 学术委员会下设学术秘书,具体负责与各委员间的通讯联系及学术委员会的日常事务。

第五章  运行与管理

第十八条  实验室设立专项经费,包括开放研究课题基金和实验室运行经费。其中,开放研究课题基金主要用于资助与实验室研究方向有关的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实验室运行经费主要用于实验室日常行政开支、基本建设补贴、客座人员补贴、实验室各项学术活动和奖励等的费用支出。

第十九条  实验室的研究经费主要通过承担国家、地方等研究课题解决,鼓励外单位人员自带课题、经费到实验室从事研究工作。

第二十条  实验室专项经费在海洋中心每年预算中单独列支,并在中心财务单独立账,由实验室主任统筹安排,独立核算。

第二十一条  自带经费的项目,申请者需提前将所需科研经费汇至实验室,由申请者掌握使用,结余经费由申请者和所在单位处理。开展研究期间,申请者必须遵守本实验室实施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二十二条  实验室的仪器设备实行统一管理、开放使用的制度。

第二十三条  积极开展国际交流合作,加强对国内外的开放力度,加强与国内研究单位及国际学术机构的交流合作。

第二十四条  积极采取网络宣传、研讨会、专题报告等多种形式介绍海洋生态环境保护科学领域学科的发展,宣传科技成果、促进科学普及。

第六章  保密管理

第二十五条  实验室全体人员都应严格遵守国家保密法规和海洋中心保密管理规定,承担保密责任。对造成失、泄密者,要根据情节轻重,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或追究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实验室承担的涉密项目的研究、涉密信息的处理必须在涉密计算机及涉密存储介质上进行,涉密计算机严禁上网;严禁在非密场所、非密计算机、非密存储介质上从事涉密工作;联网计算机严禁存储、处理涉密文件。

第二十七条  保密项目的一般技术文件均应采用挂号邮寄,涉密文件采用机要通讯传递或专人送达,不得在普通电话和网络传递中涉及保密内容,所有保密文件均须编号,注明密级,采用收发文签收制。保密文件复印、翻拍、印刷后不用的残件指派专人销毁。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的具体条款如与上级机关颁发的管理规定发生冲突时,均以上级规定为准。

第二十九条  本管理办法由实验室负责解释,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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