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心邮箱 | 联系方式 | 设为首页 | 加入收藏 | English
您所在的位置:首页 > 环境要闻 > 正文

把好海洋生态环境监管“总闸门”!《烟台市海洋生态环境保护条例》正式实施

发布时间:2022-12-08  |  来源:大众网

山东省烟台市人民政府新闻办公室近日召开《烟台市海洋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烟台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条例》解读新闻发布会。会上,烟台市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郑玉堂介绍,《烟台市海洋生态环境保护条例》以海洋生态环境保护为主线,共七章五十条,于今日起正式实施。

郑玉堂介绍,《烟台市海洋生态环境保护条例》是继烟台市制定的《烟台市海岸带保护条例》《烟台市海洋牧场管理条例》《烟台市养马岛生态环境保护条例》《烟台市芝罘岛生态环境保护条例》之后,又一部针对海洋生态环境保护的地方性法规,是把海洋作为高质量发展的战略要地,聚焦加快构建“1+233”工作体系的重要举措。

近年来,烟台市海洋环境质量整体良好,尤其是在渤海综合治理攻坚战等海洋污染防治与生态环境保护工作中积累了大量经验,取得了突出的成绩和成效。但在海洋生态环境持续改善方面仍存在较大压力,有些问题需要从法律层面解决。因此,迫切需要出台一部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地方性法规,着力解决烟台市海洋生态环境中的突出问题,满足新时代海洋生态环境保护的形势和要求、巩固当前烟台市生态环境保护工作成效。

按照市人大常委会2022年立法计划安排,今年4月份,市政府向市人大常委会提出制定《烟台市海洋生态环境保护条例(草案)》的法规案,市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一次、第三次会议对条例草案先后进行了审议。市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在广泛调研和征求意见的基础上,认真吸纳各方面意见和建议,对条例进行了反复研究修改,经市人大法制委员会统一审议,按程序提请市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表决通过。9月21日,山东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经审查,决定批准《烟台市海洋生态环境保护条例》。市人大常委会于9月22日发布公告予以公布。

条例包括总则、监督管理、生态保护、污染防治、应急管理、法律责任、附则,共七章五十条。条例以海洋生态环境保护为主线,始终坚持问题导向,注重系统性、实用性和可操作性,充分体现“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切实做到用最严格制度、最严密法治保护生态环境。

严格生态保护措施。一是严格保护典型性海洋生态系统,提升生态系统固碳能力;二是按照依法划定的生态保护红线,对重点海域实行严格保护;三是加强自然岸线和海岸带保护;四是严格保护海岸防护设施、沿海防护林、沿海城镇园林和绿地;五是严格保护沙滩、湿地、植被、礁石等自然资源;六是加强对人工渔礁礁区的监管和监测;七是对受到破坏的具有重要经济、社会价值的海洋生态进行综合整治和生态修复。

加强监督管理,完善海洋污染防治制度。以规划引领、陆海统筹为原则,对规划制定与实施、重点海域总量控制、湾长制、监测与评价、协作机制等工作提出要求,把好海洋生态环境保护监督管理的“总闸门”。以构建陆海统筹、区域联动的海洋环境污染防治制度体系为主线,加强陆源污染物和入海河流治理,建立健全入海排污口监督管理制度,细化海水养殖管控措施,严格三无船舶管理,并对城乡污水垃圾处理、海洋垃圾、农业面源污染、港口船舶及海洋海岸工程等污染防治工作提出明确要求。

压实海洋生态环境保护工作职责,健全海洋生态环境风险应急管理体系。通过明确各级政府、相关主管部门和相关企业、个人在海洋生态环境保护中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实行海洋生态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和考核评价制度,构建监管统一、执法严明、多方参与的海洋生态环境治理体系。坚持“预防为主,权责明确”的原则,明确事前、事中、事后应急管理和处置要求,建立权责明确、联动协作的应急响应体系,提高海洋环境应急响应效率。

明确法律责任,惩处违法行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海洋环境保护法》《山东省海洋环境保护条例》等上位法已有法律责任的基础上,对非法改变、破坏自然岸线和养殖尾水超标排放等违法行为,设定法律责任和处罚依据。

郑玉堂表示,下一步,将不断探索前行,坚定不移走生态优先、绿色发展道路,以高质量立法推动高质量发展,为推进烟台市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和海洋强市建设提供有力的法治保障。

转自:中国环境网

关闭